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柯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岳 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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