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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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肆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間、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詎料債務人自95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以促其清償扛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