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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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孫白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9月13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3377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白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9月6日13時4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市立圖書館前鎮分館)。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倒入塑膠袋後吸食。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警詢自白(見本院卷第7至8頁)。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瑞隆派出所巡佐 林金龍 112年9月9日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1頁)。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核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違反前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經濟狀況,兼衡被移送人有多次手段相同之非行紀錄屢再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至被移送人吸食剩餘之強力膠殘渣及塑膠袋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自無從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