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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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孫白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9月13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3377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白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9月6日13時4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市立圖書館前鎮分館)。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倒入塑膠袋後吸食。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警詢自白(見本院卷第7至8頁)。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瑞隆派出所巡佐 林金龍 112年9月9日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1頁)。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核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違反前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經濟狀況,兼衡被移送人有多次手段相同之非行紀錄屢再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至被移送人吸食剩餘之強力膠殘渣及塑膠袋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自無從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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