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廣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棋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 律師
李佳凌
蔡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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