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睿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3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睿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14394號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認為無訛。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知識產權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查,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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