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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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謝淑敏 原告 謝宏德 原告 謝淑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被告 謝平 被告 江立誠 即太昇汽車企業社被告 陳麗香 即坤展企業社被告 徐渙騰 即琦翔企業社被告徐渙騰即靖翔禮儀社被告 李冠延 即冠延汽車被告 葉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3,500元(計算式如附表);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00,983元(計算式:533,661元×3人=1,600,98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7,704,483元(計算式:56,103,500元+1,600,983元=57,704,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編號地號、建號土地、建物價值1花蓮市○○段0000地號土地3529㎡×4,500元/㎡=15,880,500元2花蓮市○○段0000地號土地5000㎡×7,309元/㎡=36,545,000元3花蓮市○○段000000地號土地812㎡×4,500元/㎡=3,654,000元4前開等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24,000元合計:15,880,500元+36,545,000元+3,654,000元+24,000元=56,10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