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8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814號原告 朱允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V480103、48-AFV48010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