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明人 曾資雅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曾資雅等為被繼承人 曾志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村○○路○○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1月15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志育於107年11月15日死亡,而聲明人係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曾基仁 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