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伽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泰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108年8月份環南綜合市場自治會電費及業務費繳款單」、「108年9月份臺北市市場處攤位租金繳款單」、「108年4月份至6月份國稅局營業稅單」三項之「清晰」影本(請以原本複印)。
二、請 陳明 「108年9月份臺北市市場處攤位租金繳款單」究為新臺幣2124元?抑為新臺幣2184元?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民國109年6月17日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五行之金額。
三、請陳明相對人究為「許 李麗英 」?抑為「許泰原」?若為後者,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許泰原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以「許李麗英」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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