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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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 蔡祺昌
鄭楷樺 附民被告 郭哲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讓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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