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0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085號債權人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庭鈺 (依聲請狀意旨更正為: 周洪雪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如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與所載身分證字號所查得之債務人姓名不符時,請本院依身分證字號予以特定債務人,而依債權人提出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所查得之債務人姓名:周洪雪金其戶籍址設於臺南市○○區○○街○○○○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周洪雪金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