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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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志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第2次違犯本罪」之記載,均更正為「第3次違犯本罪」。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第2次違犯本罪」之記載,乃係「第3次違犯本罪」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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