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 呂春科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被告 呂水源
呂俊昌 呂佳成 呂佳勳 呂英治 呂聰明 呂祥安 呂岩碧 呂正覃 呂培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