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陳寶華
張大福鄔真卉豹素美蔡玉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陳寶華等五人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麻將1副、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50元因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大福、鄔真卉、豹素美及蔡玉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752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呂陳寶華則因罪嫌不足經同署檢察官以同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麻將1副、骰子3顆及賭資1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檢察官認定在案,並有查獲現場照片(警卷第65至67頁)附卷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