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67號原告楊林被告 石修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