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聲請人 蔡佩秀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楊文弼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邱慶琳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代理人 施凱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理人 李禹靚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黃保蒼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王雅惠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序亦有準用,該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債權,已輾轉讓與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101年3月28日向本院陳報在卷),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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