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9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世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世和於民國100年8月20日晚間11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路94之8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 徐煊育 所有FACEBOOK網站「高雄白」(聲請意旨誤載為「 郭小卷 」)網頁空間,留言「 幹林 老悲臭俗啦」、「幹」、「對了...你出殯那天的歌幫你挑好了...自己去我版面試聽一下...有需要的話...五大語言都可以翻唱...燒給你...不用錢...幹」等文字侮辱該網頁空間所有人徐煊育,足以減損徐煊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
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世和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公然侮辱罪依上開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徐煊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1年3月23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另具狀辯以:本件係因告訴人先出言騷擾伊,伊出於善意發表言論以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方為本件犯行等語。惟本件既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程序判決,爰不另就上開實體事項為審酌,併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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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