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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