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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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9號債務人 洪嘉屏 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564號裁定自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臺灣捷康綜合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4,812元,名下有96年出廠之機車一輛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及行照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9,848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945,408元,清償成數為
40.82%,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與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相當,母親扶養費則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母親所領取之殘障補助4,000元,由債務人與胞妹平均分擔(債務人胞姐罹患重度憂鬱症、胞弟在監服刑,無法分擔扶養義務),每月扶養費為3,655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合計14,964元,債務人薪資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全數清償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債務人名下固有機車一輛,惟其已近機車之3年耐用年限,縱予變價,所得亦遠低於債務人清償總額,是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本院99年2月6日公告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8之美國運通銀行,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具狀表示承受其信用貸款債權,截至98年11月12日止債權總額為271,659元,其逾債權人清冊記載部份乃逾補報期限申報,不得於更生程序受償,未逾債權人清冊部分,即債權表編號8之債權人則由美國運通銀行更正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年清償額│││(新台幣)││額││├─────┼─────┼────┼────┼─────┤│臺灣美國運│114,970│4.96%│489│46,944││通│││││├─────┼─────┼────┼────┼─────┤│杜拜資產│292,573│12.63%│1,244│119,424│├─────┼─────┼────┼────┼─────┤│永瓚開發│58,197│2.51%│247│23,712│├─────┼─────┼────┼────┼─────┤│台灣土銀│1,420,908│61.36%│6,043│580,128│├─────┼─────┼────┼────┼─────┤│國泰世華│241,681│10.44%│1,028│98,688│├─────┼─────┼────┼────┼─────┤│臺灣新光│6,870│0.3%│29│2,784│├─────┼─────┼────┼────┼─────┤│新誠國際│47,595│2.06%│202│19,392│├─────┼─────┼────┼────┼─────┤│渣打銀行│133,000│5.74%│566│54,336│├─────┼─────┼────┼────┼─────┤│債權總額│2,315,794│清償總額│9,848│945,408│├─────┼─────┼────┼────┼─────┤│清償成數│4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