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林子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63,577元2.095%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1月12月20日止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2.22%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月3月28日止2.345%自112年3月29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