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16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草湖郵局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
二、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