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關於「110年7月26日屏府授衛心字第1103245400號函暨申請書」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7月26日屏府授衛心字第11032454000號函暨申請書」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爰審酌被告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所為不僅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更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1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93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決確定。因甲○○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加害人,且依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而由屏東縣政府轉介甲○○至臺中市,於民國110年9月5日起,每月2次、每次2小時,持續參加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甲○○知悉之,卻於110年10月17日起屢次未依規定時間到執行機構報到。經屏東縣政府局以110年12月21日以屏府社工字第11060156800號行政裁處書對甲○○裁罰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再命其應於111年1月10日前聯繫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甲○○仍基於違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命令之犯意,屆期仍不履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決書、屏東縣政府110年7月26日屏府授衛心字第1103245400號函暨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1月17日中市衛心字第1100143303號函及簽到簿、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10年11月23日屏衛心字第11033910200號函、屏東縣政府110年12月21日屏府社工字第11060156800號行政裁處書暨送達證書、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11年1月25日屏衛心字第11130325000號函暨簽到表及個案匯總報告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知悉應出席處遇課程,詎屆期仍不履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檢察官吳文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銥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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