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嘉簡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典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6年度毒偵字第860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860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應係「106年度偵字第8608號」,經本院誤載為「106年度毒偵字第8608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玫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