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09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清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