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89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吳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肆仟貳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參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以延滯九十天內(含)以內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伍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