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5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公然侮辱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9日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13號判處拘役55日及20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前揭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俱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