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明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服務契約書立約人「泰原運輸有限公司」不相符)。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註明案號、股別)繕本4份。
㈡若債務人確為林明真,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泰原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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