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附表編號5、7、8、9、10、15、17、1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0日│100年8月21日16│100年10月15日為│100年11月4日││││時許為警採尿前回│警採尿時起回溯72│││││溯72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26、68│毒偵字第6826、68│毒偵字第6826、68│毒偵字第6826、68│││28,101年度毒偵│28,101年度毒偵│28,101年度毒偵│28,101年度毒偵│││字第232、374號│字第232、374號│字第232、374號│字第232、37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161、162、│第161、162、│第161、162、│第161、162、││審││510、512號│510、512號│510、512號│510、512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161、162、│第161、162、│第161、162、│第161、162、││││510、512號│510、512號│510、512號│510、512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907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4日11│100年11月3日│100年10月8日│100年10月21日│││時2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26、68│偵字第32898、336│偵字第32898、336│偵字第32898、336│││28,101年度毒偵│96、36060,101│96、36060,101│96、36060,101│││字第232、374號│年度偵字第1585號│年度偵字第1585號│年度偵字第158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161、162、│第243、487、│第243、487、│第243、487、││審││510、512號│517號│517號│517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161、162、│第243、487、│第243、487、│第243、487、││││510、512號│517號│517號│517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15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5,經本│編號6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院定應執行有期徒│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752號。│││刑2年10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907號。││└──────┴────────┴──────────────────────────┘┌──────┬────────┬────────┬────────┬────────┐│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19日│101年2月19日│100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898、336│偵字第32898、336│偵字第5755號│偵字第5490號│││96、36060,101│96、36060,101│││││年度偵字第1585號│年度偵字第158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43、487、│第243、487、│第236號│第976號││審││517號│517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3日│101年5月9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43、487、│第243、487、│第236號│第976號││││517號│517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24日│101年6月5日│││日期│││││├─┴────┼────────┴────────┼────────┼────────┤│備註│編號6至10,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2年2月確定。│執字第5935號。│執字第9060號。│││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752號。│││└──────┴─────────────────┴────────┴────────┘┌──────┬────────┬────────┬────────┬────────┐│編號│13│14│15│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下│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10日22│101年1月6日│││午3時許往前回溯││時5分許經警採尿││││96小時內之某時許││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43、17│毒偵字第1043、17│毒偵字第1043、17│毒偵字第2003號│││95號│95號│9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1034、1154號│第1034、1154號│第1034、1154號│第1595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7月11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1034、1154號│第1034、1154號│第1034、1154號│第1595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7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13至1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14號。│執字第12348號。│└──────┴──────────────────────────┴────────┘┌──────┬────────┬────────┬────────┬────────┐│編號│17│1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9日│100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885號│偵字第17141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101年度簡字││││實││第3399號│第4055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0日│101年9月13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101年度簡字││││決││第3399號│第4055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14日│101年10月9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95號。│執字第13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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