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鄭景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佳軒食品有限公司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100年12月31日│116,900元│CX0000000││││ 謝嘉順 │延平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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