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毅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毅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毅誠因(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72號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二)另犯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1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三)另犯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540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林海祥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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