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琨智(原名曾繁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琨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琨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39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
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