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國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國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國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受刑人表示聲請定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馮國峰因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