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1月9日入監服刑,嗣於102年
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