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1號抗告人 曾世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