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40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施桂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權利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聲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胡施桂蘭、債務人 胡永明 、 楊聰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