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12號原告 胡曉蓉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被告 王宗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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