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7號抗告人 樓海渼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仕琅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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