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與 宋宸鏞 、 江語玲 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億8,585萬3,102元,及如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9億8,585萬3,102元(至利息及違約金因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萬9,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