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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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8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債務人 蕭宥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按本金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計算之期間違約金,即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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