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宏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本件經核信用卡之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其最後交易日期10
7年10月31日之交易金額新臺幣1,200元係載為「呆帳轉銷-違約金」,然查系爭信用卡之約定條款,並無得先充抵違約金之相關約定。故請釋明本件得先充抵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