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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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宏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本件經核信用卡之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其最後交易日期10
7年10月31日之交易金額新臺幣1,200元係載為「呆帳轉銷-違約金」,然查系爭信用卡之約定條款,並無得先充抵違約金之相關約定。故請釋明本件得先充抵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