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晏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訂貨單、出貨單、有債務人簽章之簽收單據或各筆貨款之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須注意所提出之各筆單據金額應與出貨明細表之貨款金額即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