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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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陳慶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1年2月(共2罪)確定;上開㈠㈡案,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8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仕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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