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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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54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因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戶籍謄本所載,被告已遷出國外,聲請人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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