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甲○○(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為大陸地區人民,前於民國92年7月31日入境,嗣於93年1月15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7月29日移署服花縣字第098580003520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調解事件顯無成立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可逕行起訴,本院將依法審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