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523號債權人柏德City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本件利息按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存利息計算之依據(如住戶規約)?並表明特定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所謂「按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存利息計算之利息」,究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