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36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新台幣貳拾陸萬元,係屬債權人對第三人忠貴企業社之租金債權,請表明請求債務人清償該租金之法律依據。
二、請表明債權人請求代墊建築執照申請設計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