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14號聲請人 林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樹林鎮前街│板橋文化路│89年7月17日│9,000元│J0000000││││郵局(板橋│郵局│││││││第85支局)││││││││ 李永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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