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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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嵩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610號、第6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共計伍點參捌公克,含外包裝帶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嵩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0號、第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塊狀體1包(驗餘淨重5.38公克),經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得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25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後,送由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2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0號、第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1號卷第81至82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43號卷第137頁、第27至30頁、第31頁、第45頁上半部、第51頁上半部),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白色粉塊狀體1包淨重5.39公克、驗餘淨重5.38公克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②鑑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54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43號卷第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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