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7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
6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炳霖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1列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3列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13列之「10月」應更正為「8月」)。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情節及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更定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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