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志具保人蔡宇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宇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曾建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蔡宇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法警105年1月7日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同署應到日期為105年5月6日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到日期105年6月27日之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昕睿